摘要: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四五规划建议再次强调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一般可从基本生存条件和基本公共服务两个层面来评价。基本生存条件评价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城镇就业是市民化之本。二是城镇安居是市民化之基。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评价也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平等的受教育权利。二是平等享受社会保障制度。以人口转移为城镇化10阶段,进入新时代为城镇化20阶段。随着现代化的推进,我国的城镇化会在20阶段基础上进入30阶段,即没有进城的农民就地在城镇实现市民化。前一轮城镇化农民创造了在小城镇自己转移自己的城镇化模式,城镇化30阶段则是城镇在城乡融合中创造市民化新模式。城镇要完成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重任,就要具有城市功能,有能力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并市民化。城镇的城市化水平则成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重要评价指标。城镇城市化面临市民化能力建设问题,既涉及进入城镇的农民的市民化能力提升,又涉及城镇的市民化能力。新时代的市民化是政府为主导的,不能单纯靠农民自己,需要政府的积极推动和规划,主要表现在公共财政的支持和引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