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忠阳1,许悦2
CHEN Zhong-yang1,XU Yue2
摘要: 由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IFIs)存在“大而不倒”效应,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监管,进而降低其可能带来的系统性风险,一直是一项重要问题。本文选取巴塞尔协议第三支柱市场约束这一角度,采用事件研究法,针对我国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股票收益对于2011—2015年期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金融稳定理事会以及中国银监会发布的GSIBs名单和出台SIBs监管政策等共9次监管事件产生的反应进行分析,并将我国进入GSIBs名单和未进入该名单的上市银行进行了对比,旨在研究监管政策的出台是否影响了市场对于该类机构的预期,即是否起到了市场约束的效果。结果表明,其中仅有巴塞尔委员会发布更新后监管要求这一事件对相关GSIBs股票收益产生了显著的负面影响,其他8次事件均未使相关银行股票产生显著的负异常收益。这表明在大部分情况下,市场约束在对我国SIBs的监管中并未起到显著作用,未达到降低该类银行道德风险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