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 2009, Vol. ›› Issue (6): 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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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污染税税率设计研究:以工业废水为例

司言武1, 全意波2   

  1. 1. 北京大学中国教育财政研究所, 北京, 100871;
    2. 浙江财经学院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杭州, 310018
  • 收稿日期:2009-03-05 出版日期:2009-06-16 发布日期:2012-03-01
  • 基金资助:

    浙江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财政学)学科建设项目

  • Received:2009-03-05 Online:2009-06-16 Published:2012-03-01

摘要: 在税收制度设计研究中,尽管税率是调节税负的重要杠杆,但由于它是较为直接的和明显的计税尺度,一般不存在复杂的确定和计量原则的规范问题[1]。然而在污染课税的制度设计中,税率问题却凸现其重要性。一方面,从理论上说,在完全竞争和不存在其他扭曲性税收的经济世界里,污染税的最优税率应该等于庇古税(Pigouian tax),即税率能够使污染削减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损失,即处于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相等那个点[2]。具体讲就是,水污染税的税负水平应等于纳税人排污行为所造成的边际环境损失,包括环境损害、人体损害和资源耗损等社会成本[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