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 1990, Vol. ›› Issue (2): 36-37.

• 工业经济 农业经济 • 上一篇    下一篇

不同类型企业如何实行税利分流

田涌   

  1. 湖北省咸宁地区税务局政策研究室
  • 出版日期:1990-04-16 发布日期:2012-03-01

  • Online:1990-04-16 Published:2012-03-01

摘要: 马克思曾说:“在我们面前,有两种权力,一种是财产权力,也就是所有者的权力;另一种是政治权力,也就是国家权力”。我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依据上述理论,国家同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应当是两个不同层次的分配关系。一方面国家作为政权机构,具有政治权力和行政管理职能。国家为了行使权力及职能,必须参与企业纯收入的分配,以取得刚性收入(税收),另一方面,国家作为国营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又具有经济权力(所有权)和经济管理的职能,因而,又应当参与企业净所得分配,以取得弹性收入(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