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 2003, Vol. ›› Issue (12):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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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元春, 黄族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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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刘元春, 黄族胜. 新型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的构建与运营[J].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2003, (12):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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