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价"最早是英美合同法中的概念,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对价"可以理解为非流通股股东为取得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代价,对价可以采用股票、现金、期权等市场共同认可的形式。关于"对价"的性质在股改试点方案出台以前,理论界与实践界已进行过较为深入的讨论,得出的结论大多相同,或指出它是对流动性溢价的补偿,或指出它是一种价值补偿,或指出两者兼而有之。现在人们普遍接受的观点是,"对价"主要是对流动性溢价的补偿。因此,笔者在本文中提出有别于市场流行的对"对价"性质的认识,并据此对股改完成后的股市运行特征做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