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 1981, Vol. ›› Issue (6): 4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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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昌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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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是否存在形成级差地租的客观条件呢?如果是指级差地租的一般内容,应该说是存在的。不过,由于社会主义制度下消灭了土地的私人租佃关系,所以不应再称之为级差地租,而可代之以“土地级差收入”。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还存在着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因而土地级差收入,不仅表现为较多的实物收入,而且更表现为较多的价值上的收入,即超额盈利。
胡昌暖. 社会主义的土地级差收入和农产品收购价格[J].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1981, (6): 4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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